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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士强实名举报银川检察院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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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20:5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帖自:『天涯杂谈』 芦士强实名举报银川检察院违法乱纪行为
实名举报宁夏银川检察院违法乱纪行为
  举报人:芦士强 电话:13560330725
  住址:广州珠江帝景赏湖轩Y座6B
  被举报人:银川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兵
  被举报人:银川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官曹玉芝
  被举报人:银川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官阳小波
  被举报理由: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渎职,徇私枉法
  理由如下:
  以下摘自律师的辩护书
  检察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被告人芦胜阳罪轻、无罪的证据,违反《刑诉法》规定,其主观入罪的办案方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利。
  ①案件管辖问题:
  《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如前第一条辩护意见所述:从办案机关收集的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27日《西北轴承厂广州销售公司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的说明》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被告人芦胜阳不具有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主体资格,即使涉嫌其他犯罪,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侦查,而西夏区及银川市检察机关两级办案单位仍然坚持以贪污、挪用公款罪立案侦办。
  ②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6月8日以涉嫌挪用公款对犯罪嫌疑人芦胜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6月19日转为取保侯审。《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犯罪嫌疑人芦胜阳没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办案单位自动转为取保侯审。
  ③搜查扣押问题:
  银川市检察院反贪局2010年9月4日对被告人芦胜阳广州住处及公司三处搜查,其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均未入卷(公诉人称:看到,认为与定罪无关未入卷)。其中有:决定本案定性的被告人芦胜阳历年承包文件原件及中审审字第007[7304-3]号表明被告人芦胜阳承包经营期间盈利的审计报告原件。(而辩护人2011年4月11日、2011年4月18日两次到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调取该审计报告时,该审计报告却神秘失踪)办案单位扣留被告人无罪证据,质证时公诉人却提出,被告方证据为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备注:以上一审庭审中法院人员,律师起旁听人员均可证明,并且有录音)
  ④全面收集证据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胜阳在承包经营期间,犯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既然是承包经营,那么如何看待承包经营性质,怎样解答承包文件和承包方案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而办案单位既没有了解总公司向网点发出商品的“一次在途”的往来核算也没有查证下浮点的文件规定和历年实际操作,更没有查证落实“政策性亏损”的核定和弥补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指向费用的使用和去向而实际否认了本案全额承包的前提。办案单位未能全面收集被告人芦胜阳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五、公诉机关再次起诉并没有足以证明被告人芦胜阳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
  起诉书表明,本案系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公诉机关两次起诉的事实为同一内容。此次重新起诉的理由即是因本案有新的证据。而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显示,2011年3月18日,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后收集的证据只是被告人芦胜阳供述和辩解。
  对照公诉机关2011年4月20日银检刑诉字(2011)第41号《起诉书》2010年11月22日银检刑诉字(2010)第81号《起诉书》,重新起诉的理由:是减少指控金额13万元。不是证明被告人芦胜阳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新证据,而是从相反方面证明被告人芦胜阳不存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问题。因此,起不到控告证据作用。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芦胜阳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对于公诉机关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举报人:芦士强
                                                         2012-5-20
  此内容已经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各个负责单位跟举报部门,全部属实(有录音,文件,裁定等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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